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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于2024年05月30日立案受理申請人唐雍庭與你單位關于勞動報酬糾紛的勞動人事爭議案件(連勞人仲案字〔2024〕65號)該案現已審理終結,本委于2024年07月22日對該案作出如下裁決:一、被申請人在本裁決生效后三日內支付申請人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期間的工資和生活費合計12343.98元;二、駁回申請人其他仲裁請求。根據《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第五十八條之規(guī)定,現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該案裁決書,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上述裁決為終局裁決,申請人不服本仲裁裁決的,可自收到本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人期滿不起訴的,仲裁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被申請人有證據證明本仲裁裁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之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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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